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簡更一,2,201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憶敏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足以認定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起訴主張他造二人間讓與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詐害其債權,依法訴請判決撤銷,並命他造塗銷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詐害行為撤銷權及塗銷登記請求權,前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債權人獲保全受償之債權利益計算,但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其後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該二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鄭憶敏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96,388元,其被繼承人鄭榮宗於民國97年11月3日死亡,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告皆為鄭榮宗之繼承人,且被告鄭憶敏並未拋棄繼承,惟系爭遺產逕由被告分別辦理分割繼承,卻無被告鄭憶敏之應有部分,顯見被告鄭憶敏將其繼承之財產,以協議分割處分之方式無償移轉予其餘被告,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原告訴請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被告鄭陳玉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鄭陳玉嬪應就被繼承人鄭榮宗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因發生日期97年11月3日,登記日期98年1月6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本件撤銷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但塗銷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故本件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定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元,然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附表編號一、三不動產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附表編號一、三不動產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即被繼承人鄭榮宗所留遺產
一、土地: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二、房屋:彰化縣○○市○○里○○路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000,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三、房屋:彰化縣○○鎮○○里○○街00號(權利範圍全部)四、投資:榮諒工程有限公司2,294,906元
五、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000年出廠FORD1769)六、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000年出廠福特六和1598)七、現金:4,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