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簡聲,4,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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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蕭雲騰
相 對 人 蕭石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鈞院107年1月16日彰院旦106司執丁字第49908號執行命令,不服相對人濫權聲請強制執行,兩造有簽訂租賃契約,有權使用所承租之彰化縣○○鄉○○村○○○巷00號房屋全部,嗣後相對人以調漲租金為由趕走聲請人,相對人不法以前契約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主張應依兩造所簽訂之新契約將原處分或執行程序撤銷,爰請求准予聲請人提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1,000元後,於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9908號債權人與保證人蕭雲騰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程序,應暫予停止查封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並未對本件相對人提起有關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訴訟或請求,此有本院繫屬案件查詢記錄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顯非適法,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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