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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彭育柔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林詠泰、林湖州、林敏玲等3人(均兼林立和之繼承人,下稱相對人林詠泰等3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1,959元(計算式如下:【248,587+1,457,834+371.64×6,368×1,515/10,000+27.8×18,500×1,515/10,000+143,000】÷3=761,95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6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710元。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予本院。
三、聲請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從而,如有發現其他應列為被繼承人林王姜之遺產併予分割之情形,請儘速陳報,並按查報結果更正訴之聲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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