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簡調,25,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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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蕭舜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提起訴訟後,大眾商銀已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合併,由元大銀行為存續公司,大眾銀行為消滅公司,有經濟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承受本件訴訟,然兩造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由元大銀行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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