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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調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秀嬌
曾郁賓
曾莉婷
曾郁棋
前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柯文成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參見原告所檢附原證六所列工程合約書之約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3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55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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