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補,103,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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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建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查報被告之實際住居所並檢附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實際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此欠缺仍得補正,爰限期命為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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