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張貴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仁助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