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補,15,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森文、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李森文」及「李**」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瑤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