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補,330,2018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諭、李欣怡、李欣玲等3人(下稱被告李佳諭等3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系爭土地之歷次異動索引(全體所有權人及權利人之姓名請勿遮掩)。

二、補正被繼承人李宗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補正被告李佳諭、李欣怡、李欣玲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調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24日(登記原因:102年6月27日,權狀字號:102彰北地字第019384、019385號)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含分割協議書、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其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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