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7,斗補,350,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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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葉棟樑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全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

理 由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原告起訴狀僅列「甲○父親之其他繼承人」為被告,難謂已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一、提出被告甲○之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適格之全體當事人之起訴狀,並依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B、C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或稅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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