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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4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書銨、許**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系爭土地之歷次異動索引(全體所有權人及權利人之姓名請勿遮掩)。
二、補正被告許書銨、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3日由被告許書銨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並於同日移轉登記予被告許**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資料(含印鑑章、買賣移轉登記契約書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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