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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楊廷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秀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被繼承人林錦秀之完整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且如有再轉繼承時,其再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轉被繼承人之完整、正確繼承系統表,及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欄位及訴之聲明。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1份,且民事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予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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