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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504號
原 告 林瑀容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聿伶(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之依據)、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完整詳細之原因事實,並請一併敘明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新臺幣20,265元,其中零件費用、工資費用各若干元?又零件折舊率應如何計算?暨檢附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輛修復費用發票及車損照片等資料影本。
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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