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司調,135,201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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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洧勝即張德銘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邱義正應就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日經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返還登記予相對人張洧勝所有等語。

惟經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4月12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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