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秋蘭、謝政諭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謝政諭應將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94建號建物,回復登記於相對人郭秋蘭名下等語。
經查,本院於108年1月2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