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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嬿如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賴冠良應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將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251 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100 年1 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賴嬿如、賴冠良公同共有等語。
惟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之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且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7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今均未回覆有調解意願,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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