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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志宏等人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謝志宏等人所應將其等所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66建號建物予以變價分割云云。
惟查,聲請人及其他金融機構,前業多次對相對人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代位分割遺產等調解及訴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斗簡字第149號、107年度斗簡字第108號等事件通知數次,相對人謝志宏等人均未曾到院,此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從而,依當事人之狀況及歷次案件進行情形,可認相對人對聲請人等金融機構之消費借貸債權請求已不願置理,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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