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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11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冠至即黃信智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斗小字第11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前揭條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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