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小,144,2019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黃全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板小字第37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