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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勝傑
被 告 高揚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 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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