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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刑志凱
被 告 盧苡媕
賴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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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撥貸日期│ 貸放本金 │ 結欠本金 │ 應收利息 │ │
│號│(民國)│(新臺幣)│(新臺幣)├─────────┬───┤ 逾期違約金 │
│ │ │ │ │ 起訖日 │年利率│ │
├─┼────┼─────┼─────┼─────────┼───┼────────────┤
│01│103年10 │2,968元 │2,968元 │自107年7月1日起至 │1.15% │自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
│ │月30日 │ │ │108年2月14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 │ │ │ ├─────────┼───┤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 │
│ │ │ │ │自108年2月15日起至│2.15% │過6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 │
│ │ │ │ │清償日止 │ │20%計付違約金。 │
├─┼────┼─────┼─────┼─────────┼───┼────────────┤
│合│------ │2,968元 │2,968元 │ ------ │ --- │ ------ │
│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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