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小,253,2019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2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吳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沙小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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