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26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家朋
潘璘婷
被 告 林義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