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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35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被 告 詹建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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