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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35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魏水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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