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00號
原 告 吳垂槿
被 告 周龍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調字第50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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