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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郭孟軒
被 告 謝昌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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