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小,465,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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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46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玄幃即羅靖豪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5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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