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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498號
原 告 陳燕芬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謝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12月24日下午3時01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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