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小,499,2019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9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詹明世
被 告 顏秀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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