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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5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謝孝晴
被 告 劉碧花即蔡建宏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譯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壹拾壹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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