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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601號
原 告 富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被 告 王温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雲林縣二崙鄉,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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