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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字第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游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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