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救字第3號
抗告人即聲
請 人 陳俊羽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玉佩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