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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66號
原 告 蕭錫煌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複 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蕭陸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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