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簡,166,2020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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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陸坤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號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84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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