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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91號
原 告 許士騰即許倉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預先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元。然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㈠貴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兩造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㈡確認被告依據民國(下同)93年10月11日簽訂之經銷契約書,向原告及長真有限公司以連帶債務人請求之債權數額293,414元之債權不存在。
㈢確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92年7月24日以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92田資字第042230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5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被告與原告、訴外人蕭仲益、長真有限公司間之最高限額50萬元抵押權不存在。
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總計為793,414元(計算式:293,414元+500,000=793,41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3,200元,尚應補繳5,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事項表。
三、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附表所示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且前開謄本之歷次異動索引,及他項權利欄位之權利人、義務人欄位均請勿隱匿。
四、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92田資字第042230號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契約書及申請登記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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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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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社頭鄉 │保黎 │ │266 │建│00 │00 │74.1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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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3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92 │彰化縣社頭鄉光│彰化縣社頭鄉保│二層樓鋼筋混凝│一層:40.00;二層:55.│ │全部 │ │
│ │ │明巷70號 │黎段266地號 │土加強磚造,住│32;騎樓:14.00;合計 │ │ │ │
│ │ │ │ │商用 │:109.3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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