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簡,277,2019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27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謝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明。

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債務,依該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足認兩造間就該就消費借貸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如債務金額合計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0萬元時,合意定臺灣臺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影本在卷足稽。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為253,418元,超逾前開應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本件並非專屬管轄事件,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