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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02號
原 告 洪宗鄰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郭美幸
訴訟代理人 顏嫦娥
洪淑芬
被 告 莊寶琴
兼
訴訟代理人 莊榮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看護費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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