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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21號
原 告 洪崇舜
訴訟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被 告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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