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簡,34,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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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素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
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6,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10元外,尚應補繳1,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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