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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許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許金樹之借還款交易明細表(按:原告起訴狀所附為訴外人陳旭民之借還款交易明細表),並重新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且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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