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簡,376,20200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能信 住彰化縣○○鄉○○村0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房屋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726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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