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重寬
楊水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