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8,斗簡,431,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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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4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莊梓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洪○○」,聲明欄記載「一、確認被告莊梓麟與蔡○○間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之土地於民國93年2月6日所為抵押權設定新台幣1,500,000元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洪○○應將上項所示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其當事人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記載均有欠缺,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該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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