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
- 二、被告則以:
- (一)被告的確有傳附表所載的文字訊息與原告位於南投縣南投市
- (二)對於本件刑事判決沒有意見,當初有認罪,被告沒有上訴。
-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本院之判斷:
-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式恐嚇原告,經本院刑
-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又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
-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斗簡字第51號
原 告 胡惠娟
被 告 徐錫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原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並有金錢借貸,嗣原告欲結束與被告之關係,搬離被告住處,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貸與之金錢未果後,對被告為民事訴訟。
詎被告心有不甘,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至107年2月17日之期間內,以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及原告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住處建物照片至原告行動電話,使原告心生恐懼,並因而罹患廣泛性焦慮症、失眠合併睡眠中止等症狀,被告所犯恐嚇危安犯行,有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652號起訴書起訴在案。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損害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的確有傳附表所載的文字訊息與原告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住處建物照片給原告,但是傳照片的原因是為了跟原告之父談債務如何清償。
(二)對於本件刑事判決沒有意見,當初有認罪,被告沒有上訴。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式恐嚇原告,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簡字第219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既故意不法於前揭時間、方式對原告以附表所示文字訊息恫嚇原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則原告精神上之損害與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間,自有因果關係。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三)又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為高職畢業,目前無工作也無收入;
被告大學畢業,從事看護工作,月收入約為2、3萬元,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另原告106年度所得為0元,名下有投資2筆,財產總額為6,000元;
被告106年所得為485,541元,名下有土地、田賦數筆及1997年出廠之國瑞牌汽車一部,財產總額為355,487元等情,亦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
並審酌被告侵害程度、事發之經過與緣由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主張之非財產上損害,以在5萬元範圍內為適當,逾此部分之主張,均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聲明請准職權宣告假執行,僅係於其獲勝訴判決時,促請本院注意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毋庸予以准駁。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
│編號│文字訊息 │
├──┼────────────────────────────────┤
│ 1 │妳回來我就打死妳 │
├──┼────────────────────────────────┤
│ 2 │最近很想砍人坐牢 │
├──┼────────────────────────────────┤
│ 3 │我要讓妳亂搞男人的惡習盡速斷根,以免再戕害更多… │
├──┼────────────────────────────────┤
│ 4 │殺、殺、法院見妳不會佔便宜、殺是必然的、玩弄我感情 │
├──┼────────────────────────────────┤
│ 5 │謝謝妳,我知道怎麼做了、死、死、死、死、殺、殺 │
├──┼────────────────────────────────┤
│ 6 │我跟妳的仇恨很深、這是一輩子的仇恨 │
├──┼────────────────────────────────┤
│ 7 │妳的邪惡將是我們的血海深仇---- │
├──┼────────────────────────────────┤
│ 8 │血海深仇大恨、天涯海角此深仇大恨必報 │
├──┼────────────────────────────────┤
│ 9 │你拿一個死人當長期討客兄的藉口,長期如此的刺傷我,背叛我馬上就銜│
│ │接上跟其他男人同居,還有計畫的吭我的錢告我,這樣的深仇大恨血債血│
│ │還~~~~ │
├──┼────────────────────────────────┤
│ 10 │我過年就到妳家拜訪、讓妳的家人來評評理、看妳與前夫離婚前後製造多│
│ │少是非和如何長期背叛我和坑我的 │
├──┼────────────────────────────────┤
│ 11 │妳把我搞到家破人亡此仇這輩子不報非君子、我過年就到妳家拜訪、若愚│
│ │慢跑協會告妳,就知道妳住哪兒了 │
├──┼────────────────────────────────┤
│ 12 │帳目不清不楚,錢拿走了,也不交接、跟我在一起,長期腳踏多條船,背│
│ │叛與客兄偷來暗去,騙我錢106年11月18日馬上銜接與客兄同居,我一輩 │
│ │子都不會原諒妳,這是一輩子的仇恨~~~ │
├──┼────────────────────────────────┤
│ 13 │長期背叛我跟客兄在一起,騙我錢妳今年會有報應、深仇大恨是一輩子的│
│ │血債血還 │
├──┼────────────────────────────────┤
│ 14 │5~6年跟我在一起都是虛情假義為了騙錢,這養手法已經用在許多男人身│
│ │上,妳會有報應的,會出事的~~~~~ │
├──┼────────────────────────────────┤
│ 15 │妳的邪惡將是我們一輩子的仇恨 │
├──┼────────────────────────────────┤
│ 16 │仇恨仇恨仇恨仇恨仇恨仇恨仇恨仇恨仇恨仇恨仇恨仇恨、這是一輩子的仇│
│ │恨---* │
├──┼────────────────────────────────┤
│ 17 │好幾位跟妳有關係的男人,都曾經去過妳家(妳說的),我想是因為妳沒│
│ │處理好感情就馬上銜接下一個男人,或者就是糾紛,妳應該自我反省,不│
│ │然會出事,有的男人並不是要錢,而是感情被欺騙了,女人戴綠帽子跟人│
│ │走了,到妳家,請家人轉達當事人的心聲(因為妳出軌所以不接電話)妳│
│ │這樣絕對會出事的~~~~~ │
├──┼────────────────────────────────┤
│ 18 │台中市東區福德正神(土地公樑柱)已經寫上徐錫鴻,胡惠娟(捐贈),│
│ │可惜事隔多年,愛人跟別人跑了,只留下一輩子仇恨的回憶甚至玉石俱焚│
│ │~~~~~悲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