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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彩臻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號
居雲林縣○○鎮○○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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