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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原告與蕭文遠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4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66,620元(計算至原告107年9月1日起訴之日止之本金、利息總額),應徵裁判費5,070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差額2,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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