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詹淑惠
相 對 人 顏詹滿足
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