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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洪東壹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武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斗簡字第二三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八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斗簡字第23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茲為釐清開庭過程並確認聲請人是否有陳述:「本票上之名字是我的,但不是我簽的。」
等語,以維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本院民國(下同)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斗簡字第231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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